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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间高利贷诱发的新型经济犯罪

2015-04-13 16:41:52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市场异常活跃,各种各样的“投资公司”、“小贷公司”大量出现,各种“无抵押贷款”“20万以下贷款当天到账”等广告通过街头名片、手机短信等途径传播到群众中。同时,连续发生多起高利贷“跑路”、“暴力讨债”事件,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给广大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非法经营式犯罪。未取得金融产品经营许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或假借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假借未经批准成立的互助基金会,或假借某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凭借自己手中的货币或者实物,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

  私募股权式犯罪。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或者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非公开的方式,通过募集股权资本,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并将募集的资金,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

  合同诈骗式犯罪。以高回报为幌子,以高利息为诱饵,签订投资、购销、买卖、借贷等合同,募集资金或者财物,并将募集的资金、财物,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并无法偿还的行为。其中包括票据诈骗式的犯罪。

  集资诈骗式犯罪。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并致融资不能归还的行为。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式犯罪。专门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

  民警提醒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关注警方宣传,增强高利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发现类似违法行为,请拨打110及时提供线索,依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和因高利贷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 (谭绍平)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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