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想着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考试,而是找“枪手”替考,结果栽了。近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件,考生本人、“枪手”、中间介绍人等5人均被判刑。据悉,这是代替考试违法行为入刑后,玉溪审判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事件回放:驾照考试找“枪手”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3月15日,谢某找到白某能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红塔区北城考场,使用吕某伟的身份证代替吕某伟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并考得94分顺利通过考试。事后,吕某伟在拿到驾驶证后拿给谢某800元钱及一条香烟,谢某从中拿了500元给白某能。
2018年3月28日,谢某再次找白某能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红塔区北城考场,使用李某平的身份证代替李某平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结果白某能在进入考场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
2018年5月7日,谢某又找了纳某龙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峨山考场,使用李某平的身份证代替李某平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并考得94分顺利通过考试,帮助李某平取得驾驶证。事后,李某平拿了2500元钱给谢某,谢某从中拿了1000元钱给纳某龙。
法院判决:构成代替考试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能、纳某龙分别代替被告人吕某伟、李某平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谢某先后为吕某伟、李某平寻找替考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5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5名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白某能、李某平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吕某伟、纳某龙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2300元及香烟一条,被告人纳某龙违法所得1000元。
4月16日,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李某平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李某平以欺骗手段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系违法行为,决定撤销李某平的C1证和D证(C1证为找人替考所得,D证为原有所得,即两种准驾车型一同撤销),且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同时,吕某伟的驾驶证也被撤销,也是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我的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以前不知道找人替考是违法行为,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感到很后悔。”面对惩罚,李某平懊悔地说。
法官提醒:诚信对待考试 切莫心存侥幸
记者从红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违法行为由此正式入刑。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考生:代人考试是作弊,若参加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如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驾驶证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均在此范围内。代替考试罪属于对向性共同犯罪,刑法惩罚的是替考人和应考人双方,为特定应考人寻找替考人,也成立本罪共犯。代替考试违法行为入刑后,处罚力度加大,后果严重。广大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应诚信考试,这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玉溪日报记者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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