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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对“电鱼”说不 公益诉讼不缺位

2024-07-23 11:19:50



  近日,在玉溪市华宁县通红甸乡辖区内,5000余尾鲜活鱼苗被放流入河,这是华宁县检察院联合华宁县法院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的一幕场景,该案是华宁县检察院首例采取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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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坝某某邀约李某国、李某华二人到南盘江通红甸段电鱼,被公安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现场查获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只、逆变器1台、网兜3个)及渔获物3.21千克(鲫鱼、鲢鱼、黄辣丁、蛇鱼)。经华宁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坝某某三人使用的捕捞设备属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坝某某三人在南盘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极大危害和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华宁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坝某某、李某国、李某华共同购买价值6600元的鱼苗到南盘江流域通红甸乡段进行增殖放流,坝某某三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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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环境就是民生”“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近年来,华宁县曲江、南盘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频发,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水产资源、危害水域健康,还会威胁到生态平衡和水资源环境,对南盘江、曲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检察机关贯彻“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公益诉讼办案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举措,通过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利益填补续造同向发力、同步推进,推动当事人由“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切实守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努力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绿美玉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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