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公司已经把7万元工程款付给章某某了,我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解决了,谢谢检察院,帮我们排忧解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在电话里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近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双方当事企业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历时三年的矛盾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2014年,玉溪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华宁县工业园区某庄片区5号路工程项目后,又与章某某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庄片区5号路工程施工中的挡墙、护坡工程分包给章某某施工,工程价款暂估30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526827.79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某106597.23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某工程款94780.92元。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019年双方结算后又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给章某某43126元工程款应当扣减,但是法院均未支持该公司的该项主张”为由,向玉溪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履职情况
办案检察人员认真审查案件后,发现玉溪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公司记录的每一笔账单均与银行流水对不起来,该公司与章某某之间还涉及其他项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已经支付的43126元就是本案的涉案工程款。承办人逐一和该公司负责人核对账单,该公司负责人也意识到公司内部确实存在账目管理混乱问题。章某某也承认收到过43126元款项,但不认可是案涉工程款。
办案人员立足民事检察职能,聚焦双方争议根源、焦点,从“和”出发,向“解”而行,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释法说理,建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强人员、财务管理,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经办案人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开展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章某某同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需支付7万元工程款,比原二审生效判决少支付24780.92元。随后,双方和气地签署了《和解协议》和《息诉罢访承诺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近年来,玉溪市检察机关积极对标新时代市场主体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理念,以“三个善于”为引领,聚焦企业法治需求,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引导和解、消弭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玉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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