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们会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这是近日华宁县检察院向何某某盗窃案、吴某某盗窃案两起案件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他们对检察机关共同表达的感谢之言。

案情回顾
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吴某某系华宁县外出务工农民,因一时贪念兴起,利用劳动关系熟悉环境的便利,分别于2023年10月、2024年7月盗窃雇主张某某、唐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钢板、大米等生产生活物品,因盗窃数额较大,被华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唐某某为雇佣关系,何某某、吴某某两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过,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华宁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拟对二人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为提高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争议化解,华宁县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两起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坚持情理法并重,“面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把法理释明、事理阐明、情理讲明,赢得了双方的认可,当事人解开心结、冰释前嫌,现何某某仍在雇主张某某家继续打工。

近年来,玉溪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表现等因素,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积极研究探索类案长效常态监督机制,统一办案标准,实现同罪同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一性;把打造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建设融入检察办案实践,统筹治理与治罪,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系统治理、深度治理,用心用情化解双方矛盾,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三个效果”有机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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