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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包案+检察听证 “法结”“心结”双解

2024-11-04 18:09:59



  2024年7月的一天,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拿着申诉材料走进通海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其称:“通海县某派出所、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有案不立,我要申请立案监督,应以盗窃或敲诈勒索立案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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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部长通知安装队老板刘某某到通海县某批发市场卸货,并告知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暂缓安装。刘某某与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过安装工程发包协议,约定其对设备有保管义务,因与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有经济债务纠纷,离场时其将8台电梯控制柜运至昆明保管,后未拉回通海,亦未私自变卖,其称不是为了抵债权而留置控制柜,也未实施威胁要挟公司的行为。期间,其一直与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对接协商解决纠纷问题。

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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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申诉人到通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审查认为刘某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等犯罪情形,不构成刑事犯罪,系经济纠纷,作出维持某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诉人不服,向通海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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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人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听取了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调阅相关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为促进案件办理公正性、公开性,近日,通海县检察院对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立案监督一案组织公开听证,该案由通海县院检察长张元生办理,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上,张元生检察长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核实情况等进行全面阐述,申诉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公安机关承办人阐述了原案认定情况和法律依据。听证员综合法理情,围绕双方协议是否成立有效、刘某某是否负有保管义务、是否构罪等问题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通海县公安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应以民事纠纷解决。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对办理案件情况表示满意,表示将以民事纠纷解决双方矛盾。
  检察长带头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领导包案与检察听证有机结合,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和“应听尽听”要求,积极构建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化解在萌芽,真正实现了1+1>2的效果,有力提升了检察公信力,切实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2024年以来,玉溪市两级检察院院领导包案首次信访案件办结17件,开展检察听证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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