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宁县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的杨某甲、杨某乙父子非法持有枪支案,经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与社会秩序。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系父子关系,二人分别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并购置火药、铁砂,意图打猎。2024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华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二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枪支弹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非法持有枪支不仅威胁到个人的安全,更对他人及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安全是每个家庭的期盼,也是社会的基石。检察官再次提醒,涉枪无小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若存有私自藏匿的非法爆炸物品或枪支弹药,应即刻主动上缴,同时鼓励公民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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