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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纠纷陷僵局 检察和解破困局

2025-01-17 17:31:26



  玉溪市检察院始终秉持 “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将其深度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紧密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深度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全力促进检察办案、矛盾化解、社会治理三项工作有机融合、协同推进,助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近日,玉溪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申请检察监督的与谷某某、云南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检察环节高质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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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申请监督人张某某系玉溪市元江县某社区小组居民,因该小组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当地政府对此次棚户区改造进行了整体规划,谷某某挂靠云南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组新建房屋。2017年5月,谷某某作为乙方云南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甲方张某某签订了《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书》,负责承建张某某私人的新建住宅。在房屋承建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未按约定工期建成、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谷某某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某诉至元江县法院。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张某某支付谷某某建房款48082.6元及利息,驳回谷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反诉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2024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履职情况

  张某某到玉溪市检察院进行申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资料、调阅证据、梳理分析、双向倾听当事人意见等,全方位对原案处理情况进行复盘溯源、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你有什么样的诉求?”“你对三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有何异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两次深入元江县逐一认真听取申诉人诉求,多次电话询问有关情况,耐心地答疑解惑。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并多次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全面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听取各个阶段办案人员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后,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过多轮调解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现场支付谷某某工程尾款3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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