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占用林地8.57亩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案情概要
2023年9月,王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川区雄关乡某村占用林地硬化地面、建钢棚羊圈、开挖蓄水池、排水沟及道路,导致5713.64平方米林地(含5.59亩重点公益林及2.98亩重点商品林)原有植被及生态功能严重毁损。

履职过程

江川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坚持刑事审查起诉与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步推进,一体履职、能动履职,以“刑事+公益”监督模式融通发力,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补植复绿”方案纳入诉讼请求,提出“货币赔偿+原地修复”双轨诉求,推动 “刑事惩处与生态修复” 双重目标的实现,以实际行动彰显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担当作为。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费26542.36元、鉴定费10000元,按照恢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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